起 诉 书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97********,蒙古族,初中文化,西昌市**环保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住盐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7时许,在西昌市**环保有限公司职工二食堂二楼职工宿舍内,被告人兰某某因工时计算问题与工友被害人偏某某产生争执并发生打斗,后两人被在场工友劝开。偏某某离开宿舍后来到公司综合楼一楼大厅,在与老板谈话时,被从宿舍追出的兰某某用菜刀将腰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兰某某家属对偏某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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