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95********,藏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2016年10月5日因勒索他人财物被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陈某某朋友马某某、马某某朋友被害人苏某某(男,30岁)在依兰镇“**烧烤店”吃饭时,苏某某与陈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兰某某见状用啤酒瓶将苏某某头部打伤,并将苏某某打倒在地,陈某某(另案处理)亦上前与兰某某共同对苏某某进行踢踹,致使苏某某头面部、腰部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苏某某腰部(腰2-4椎体左侧横突)损伤属轻伤一级,头面部(左顶部头皮挫裂伤、双侧眼部软组织挫伤,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书等。
2、证人陈某某、马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审查意见书。
6、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汝绍华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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