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92********,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四川省普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害人王某某与朋友董某某、杨某某等五人在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下八河牌坊旁的烧烤摊吃烧烤期间,因同在烧烤摊吃烧烤的邻桌客人夏某某到王某某一桌敬酒时无故将王某某口罩摘掉等行为引起王某某不满,王某某离开烧烤摊时将被告人兰某某、夏某某等人的烧烤桌掀翻,双方发生争吵,后王某某、杨某某、董某某与兰某某、夏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烧烤店老板等人劝开。王某某、董某某、杨某某一行五人离开烧烤摊从下八河牌坊往南离去,时隔四分多钟后,被告人兰某某朝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离开的方向追去,在下八河牌坊往南400米左右的村道上,兰某某与王某某、杨某某再次发生打架,兰某某持砖头打了王某某头部,王某某、杨某某亦殴打了兰某某,夏某某与董某某则在旁扭打。打架结束后双方各自离开,前往医院。打架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兰某某、董某某、杨某某、夏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石头、凳子等物;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夏某某、杨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鉴定文书4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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