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巧家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经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巧家县**镇**村**社**号家中,因老人遗留的房屋财产问题与兰某甲引发打架,兰某某用板锄将兰某甲头部打伤。经巧家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板锄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罗某某、卢某甲、严某某、卢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兰某甲陈述;5.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上述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兰某某将兰某甲打伤,并致兰某甲重伤二级的事实客观存在,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宪康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两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板锄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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