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7********,汉族,大专文化,培训机构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住四川省射洪市**路**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兰某某与吴某某(女,22岁,本案被害人)以及杨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射洪市太和大道南段“卡法小镇”茶楼打麻将。当日22时许,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兰某某持麻将将吴某某嘴唇、牙齿砸伤。经鉴定,吴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兰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林明
书记员:毛玉梅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