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2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2********,畲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1月5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1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而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2时左右,被告人兰某某酒后到达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食杂店内,与被害人兰某丙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兰某某用拳头击打兰某丙的胸口,致兰某丙向后摔倒在地,头部着地。接着,被告人兰某某用塑料椅子砸了被害人兰某丙几下,在塑料椅子被兰某甲拿走之后,又朝兰某丙的腹部踩了一脚,致被害人兰某丙左侧颞叶多发脑挫裂伤、左侧额颞部少量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兰某丙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2019年8月3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路抓获被告人兰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提取刑事判决书书证;

2、证人兰某甲、兰某乙、雷某某、兰某丁等人证言;

3、被害人兰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提取的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章 勇

代理检察员:缪婧巧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