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8〕95号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9月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23日、11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兰某某在东莞市结识被害人覃某甲并共同居住。2018年4月初,被害人覃某甲离开东莞市前来中山市**镇随其丈夫被害人覃某乙及儿子一起生活。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兰某某因被害人覃某甲提出分手而心生不满,从东莞市乘车至中山市**镇找被害人覃某甲讨要说法,并购买单刃尖刀一把。次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携带单刃尖刀,前往被害人覃某甲务工的中山市**镇**路**号**厂门口守候并纠缠前来上晚班的覃某甲,随后,赶至现场的被害人覃某乙徒手上前阻拦,被告人兰某某遂持刀捅刺覃某乙腹部,遭被害人覃某乙、覃某甲反抗后,又持刀追逐、捅刺二被害人胸腹部、颈部等部位各十余刀致二人倒地,后被告人兰某某持刀继续捅刺二被害人下身多刀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兰某某逃至**镇**社区**路**路段被接报赶至现场的巡逻人员抓获归案。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覃某甲系遭锐器作用致右甲状腺、左肺下叶、右肾、肝右叶破裂并全身多处创口引起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覃某乙系遭锐器作用右胸部剑突致右肺上叶,右心室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英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卷、光碟1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式2份共4页;
5. 涉案物品扣押清单(卷二P8-13、87-89;卷三P1-15);
6. 已通知中山市法律援助处为被告人兰某某指派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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