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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8〕9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67********,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号。1996年8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9月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8月23日、11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兰某某在东莞市结识被害人覃某甲并共同居住。2018年4月初,被害人覃某甲离开东莞市前来中山市**镇随其丈夫被害人覃某乙及儿子一起生活。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兰某某因被害人覃某甲提出分手而心生不满,从东莞市乘车至中山市**镇找被害人覃某甲讨要说法,并购买单刃尖刀一把。次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携带单刃尖刀,前往被害人覃某甲务工的中山市**镇**路**号**厂门口守候并纠缠前来上晚班的覃某甲,随后,赶至现场的被害人覃某乙徒手上前阻拦,被告人兰某某遂持刀捅刺覃某乙腹部,遭被害人覃某乙、覃某甲反抗后,又持刀追逐、捅刺二被害人胸腹部、颈部等部位各十余刀致二人倒地,后被告人兰某某持刀继续捅刺二被害人下身多刀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兰某某逃至**镇**社区**路**路段被接报赶至现场的巡逻人员抓获归案。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覃某甲系遭锐器作用致右甲状腺、左肺下叶、右肾、肝右叶破裂并全身多处创口引起大出血而死亡;被害人覃某乙系遭锐器作用右胸部剑突致右肺上叶,右心室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英

2018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卷、光碟1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式2份共4页;

5. 涉案物品扣押清单(卷二P8-13、87-89;卷三P1-15);

6. 已通知中山市法律援助处为被告人兰某某指派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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