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乡**村**组**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因琐事和林某某(系被告人兰某某的工友)在长治市上党区朗润园小区工地发生争执并扭打,兰某某和刘某某(系李某甲的工友)闻声到场,后兰某某和李某甲发生打斗,刘某某见状用拳头殴打兰某某,李某甲顺手从工地拿起一根木棍殴打兰某某,兰某某从李某甲手中夺过木棍殴打李某甲,李某甲转身往西边跑,兰某某追上李某甲后用木棍将李某甲的左前臂打伤。经鉴定,李某甲左前臂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林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长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海清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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