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乡**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向陈某某购买了其位于柳城县**乡**村民委**屯 **岭上的桉树,然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就雇请兰某某等人帮其砍伐桉树,并将桉树原木运到木材厂变卖。经广西**发展有限公司对被伐林木进行测算,被伐林木的面积为0.23公顷,活立木蓄积量为30.50立方米,出村量为25.12立方米。
2020年6月5日,兰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柳城县公安局社冲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6月11日,兰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柳城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27日,兰某某主动向柳城县森林公安局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正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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