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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滥伐林木)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因建房和种植茶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底至2016年初到镇沅县**村**组“**小箐”和“**梁子”两个地点共砍伐栎类杂木374株,共砍伐思茅松20株。经鉴定:兰某某滥伐林木案共砍伐栎类杂木374株,活立木蓄积为17.9537立方米,材积为10.05040立方米;共砍伐思茅松林木20株,活立木蓄积为3.3785立方米,材积为2.3514立方米,涉案林木价格为1912元。

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21.332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察官助理:柴永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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