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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8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于2019年6月23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逮捕。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兰某某路过深圳市宝安区******后门时,看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0元)没有上锁。后兰某某回到住处,向朋友雷某某表示想盗窃该电动车,遂雷某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将兰某某送到清雅苑附近,兰某某盗走电动车。2019年12月9日,民警将兰某某抓获,后缴获被盗电动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缴获电动车已返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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