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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村,2019年6月24日兰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9月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兰某某从高安市凤凰宾馆二楼网吧出来准备到凤凰二路去买东西,在经过高安市瑞州中路老经委小区时,看到被害人胡某某停在小区楼下的一辆蓝色无牌真爱牌二轮电动车,当时电动车没有拔车钥匙,因兰某某在高安做事没有钱买电动车,便想着将该电动车偷走据为己有做代步车,于是趁没人把该电动车偷走。该电动车是胡某某于2016年8月花2600元购买的,现有4成新,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真爱牌二轮电动车市场认定价格为13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0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兰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一开始就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2019年6月24日兰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赃物电动车已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军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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