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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8********,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天津市武清区**镇**村,现住在同上。曾因赌博2014年2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8月9日18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西安子村鑫源洗浴内,盗窃郝某某苹果手机一部。后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被告人兰某某后被抓获,上述手机已追退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陈述;2.鉴定意见: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兰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具有所盗手机追退失主,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被告人兰某某曾受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卷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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