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5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柳来路与前卫路交叉路口附近,趁被害人秦某某喝酒多躺在地上睡着后,将被害人秦某某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盗走。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8plus手机于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8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甜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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