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2197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9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27日被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路过柳江区**镇**路**村一家餐馆门前时,看到一辆停放在马路边的面包车车窗玻璃未关,靠近该车发现被害人胡某某熟睡在驾驶室位置上,驾驶室车门边的储物槽内放有一部手机,后兰某某伸手进驾驶室车窗内将该手机盗走。经认定,兰某某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010元。
2020年7月21日晚上20 时,被告人兰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新城**栋**单元**室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兰某某盗窃所得的手机已归还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0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检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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