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兰某某, 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1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兰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网山路君悦兰亭建筑工地附近盗窃被害人覃某甲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紫色的舒铃牌龟车(TDR101Z型,车架号为201809010113658,电机号为LMFB1000W180833805)。
2、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兰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网山路君悦兰亭建筑工地附近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建设牌电动车(型号:TDR010Z,车牌号:桂B****9,车架号:201806251741523,电机号:JSLM72V1200W180802147)。
3、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兰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网山路君悦兰亭建筑工地附近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覃某乙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的嘉陵牌电动车。
4、2020年9月6日,被告人兰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九阙府工地大门口的人行道上盗窃被害人莫某某处的一辆蓝色的美豹牌电动车(发动机号:10ZW6048316YALBM04356,车架号:HB1CF2B07LA004356)。
2020年9月21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柳州市鱼峰区双英机械厂附近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四辆被盗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6660元。兰某某已将四辆电动车销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雨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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