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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号,采取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曾某某的家中盗窃,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后通知警察到现场。民警从其身上查获被盗人民币(1980年版第四套)103元,所查获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兰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梦婕

2020年8月13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9829****);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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