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6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成都市金牛区**小区**栋**楼。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1时至4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伙同唐某某(已判决)、李某某(未满16周岁,教放)、钟某某(未满16周岁,教放)四人,经预谋盗窃后,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天美广场、老农民街、政府中路91号等地,由唐某某、兰某某望风,李某某、钟某某利用门锁的缝隙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诗衣尚”“婉妈帮帮母婴店”等10余处商铺实施盗窃,盗得现金650元及美图牌手机、金色苹果7手机、OPPO牌手机、ipadmini平板电脑等物品。
经鉴定,被盗美图牌手机价值920元。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兰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视频监控、电子数据、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唐某某等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茂森
检察官助理:李俊涵
2020年12月17日
附:1.侦查卷宗贰册,案卷卷宗光盘壹张;
2.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被告人兰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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