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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自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单元****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到本市青羊区**大道**创业园“**有限公司”维修电脑,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之际,将自己携带的英特尔电脑CPU和该公司完好CPU调包盗走(经鉴定,价值1657元),并在电脑市场销赃,赃款挥霍。后被害人谢某某发现电脑CPU被更换,质问被告人兰某某并要求赔偿,兰某某承认偷窃事实并与表哥刘某某联系,后刘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2019年12月22日,兰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丽莉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09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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