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723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5日因盗窃行为被婺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疫情未执行。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8月19日报请本院批准逮捕,因兰某某未能到案,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意见。2020年9月3日,兰某某到案后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某在白龙桥镇华电新村十二局超市停车场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一辆黑色轿车,在轿车的驾驶室座位上盗得一只金色IPHONE6S手机(价格认定550元)。2020年7月2日,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伊某某。
2、2020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兰某某在白龙桥镇机场路的加贝超市门口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内,盗窃了一只双肩背包及包里的500元现金,该起行为被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5日处行政拘留七日,因疫情未执行。
3、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在婺城区白龙桥镇长乐路143号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浙G05****的红旗轿车内,盗窃了60元现金及几袋茶叶。
4、2020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在婺城区白龙桥镇长安街佳乐福超市门口,拉车门从驾驶位进入一辆黑色轿车内,盗窃了50元现金及烟灰缸一只。
5、2020年7月6日上午,处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人兰某某在婺城区白龙桥镇白沙春晓小区门口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浙G69****的白色现代轿车内,盗窃了一只黑色一加牌手机(无实物,无法鉴定价值)。
综上所述,被告人兰某某盗窃五次,窃得财物价值共计1160元。
2020年9月3日,兰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邹某某、伊某某、徐某某、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每恒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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