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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72********,畲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乡**村**号,户籍在宁德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至10月,被告人兰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市区内,趁无人注意之机,采取翻找他人停放在路边电动车储物格的方式,秘密盗走储物格内手机4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9月份某日,被告人兰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大门**银行门口马路边上,以上述方式盗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储物格内的1部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850元),并将该手机解锁后自用;

2.同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店门口附近马路边上,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储物格内窃得苹果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

3.同日2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宁德市**影院公交站旁的马路边上,以上述方式从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储物格内窃得苹果XR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696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

4.一、两日后,被告人兰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店门口附近马路边上,以上述方式盗得停放在该处一辆电动车储物格内的1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被告人兰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龚某某、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蕉城区价格中心价格鉴定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连文嵩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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