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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3********,畲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楼**号**室,住福建省浦城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到浦城县**镇**村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养蜂场盗窃蜂箱、蜜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闽******商务车到梁某某蜂场盗窃蜂箱2桶。

2、2019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闽******商务车到梁某某蜂场盗窃蜂箱4桶。

3、2019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闽******商务车到梁某某蜂场盗窃蜂箱10桶。

4、2019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驾驶闽******商务车到梁某某蜂场盗窃蜂箱6桶。

5、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兰某某驾驶闽******商务车到梁某某蜂场盗窃蜂箱8桶。盗窃后,兰某某将蜂箱分别藏匿于**镇**村**号、**乡**村**号后山、**镇**村**号。

2019年10月9日,民警在以上藏匿地点查获蜂箱30桶并依法发还被害人梁某某。兰某某亲属赔偿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单等书证;

2.张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等证人证言;

3.梁某某、余某某、林某某等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锋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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