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3********,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兰某某先后约十六次至本区南翔镇银翔路609号盒马生鲜超市内,以选购商品后只对部分商品扫码支付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在售商品(商品已灭失,无法估价)。
2019年10月26日12时46分许,被告人兰某某再次至上述超市,采用相同方式窃取多种商品,逃至该超市门外后被工作人员扭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被盗物品十余种,经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296元,均已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兰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证人张某甲(民警)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兰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顾客漏扫细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兰某某处扣押十余种涉案物品,经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296元,并已发还被害单位。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盘二张,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单位代表楚某某处调取涉案监控光盘二张,并已随案移送。
5.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顾客漏扫明细单、付款订单及谅解书,证实2019年7月至10月,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兰某某盗窃物品的情况;该公司收到兰某某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2万余元,并对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6.被害单位代表楚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26日,兰某某至其所在盒马生鲜超市盗窃在售商品,逃至店外后被其扭获;经查看监控发现,自2019年7月至案发,兰某某多次至该超市盗窃商品,并提供了漏扫明细单。
7.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在住处候审,电话:1810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