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81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乡**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左右,被告人兰某某未经其前女友尹某某的允许,私自找开锁人员将尹某某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巷**号**栋**单元**楼**号的房门打开,随后进入房屋,将卧室衣柜抽屉里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并于当晚20时左右将黄金项链销赃,获赃款10450元。案发后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尹某某对兰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兰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学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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