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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兰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业,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惯窃罪,于1990年2月6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1月1日被假释;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8日被泸县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犯惯窃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四年零九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于201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来到泸县福欣医院门前露天停车场内,用自带的钥匙将被害人黄某甲停放的雅迪牌TDT523Z型电动自行车启动后骑走并据为己有;

2020年5月28日8时许,兰某某来到泸县福欣医院门前露天停车场内,用自带的钥匙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的雅马哈牌SE型电动摩托车启动后骑走并据为己有;

2020年5月30日13时许,兰某某来到泸县福欣医院门前露天停车场内,发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的雅迪牌YD1200DT-A型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上钥匙未取走,故将该车辆启动后骑至隆昌县城区贩卖,获利300元。

2020年6月1日14时许,兰某某再次来到泸县福欣医院门前露天停车场内使用自带的钥匙尝试盗窃电动摩托车时,被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泸县价格局认定及复核,黄某乙被盗车辆价值3492元,黄某甲被盗车辆价值540元,张某某被盗车辆价值345元,共计4377元。泸县公安局已于2020年6月16日将从兰某某家中搜查并扣押的黄某甲、张某某被盗车辆依法予以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梅

检察官助理:肖顺行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散页材料9页、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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