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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某某,被告人兰某某伙同同案人连某某(在逃)驾乘1辆雅迪牌电动车至潮南区仙城镇深溪村辒沙桥小溪路段,将驾驶的电动车停放在周边道路,利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江停放在该处的1辆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68元)和1辆台某某牌电动车窃走。至22时某某,被告人兰某某、同案人连某某返回现场准备驾驶电动车返回时,被告人兰某某被伏击人员抓获,同案人连某某则被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刘某丙、林汉松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江陈述;4.被告人兰某某的某某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兰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是某某。被告人兰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某某具结书》,自愿如某某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雅迪牌电动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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