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驾驶牌照为浙KFM***的正三轮摩托车驶至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542号废品收购站,戴头套后从大门门缝溜入,将放置于收购站厨房和场地内的8袋废铜窃走,随后携带窃得财物驾车逃回龙游县**乡**路**号家中,后将盗窃所得的紫铜(至少110斤)、黄铜(至少157斤)卖给流动商贩,获利4400余元。经遂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铜于2019年7月30日的市场价值为4642元。
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驾驶牌照为浙KFM***的正三轮摩托车驶至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542号废品收购站,戴头套从大门门缝溜入,将放于收购站监控室内的4袋废铜窃走,随后携带窃得财物驾车逃回龙游县**乡**路**号家中,第二日将盗窃所得的紫铜(至少159斤)卖给流动商贩,获利3100余元。经遂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铜于2019年8月11日的市场价值为3339元。
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8月13日在衢州市龙游县**乡**路**号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兰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短袖T恤叁件、长裤壹件、铜线贰袋、头套壹个、正三轮摩托车壹辆。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已将部分涉案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伟强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涉案证物扣押于遂昌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