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34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2001********,黎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村**超市内共盗窃放置于超市内的快递包裹七次,包裹内物品分别为两盒“福御医蕲艾柱”、一盒新生塑颜空气感凝霜、一条绿色花裙子、一盒童颜纪肌肤虾青素双效精华液、一盒酵母水润焕颜面膜、30小包童颜纪肌肤虾青素双效精华液(已使用14包)、三盒艾脐贴、一把蓝色塑料拖把、一双酒红色帆布鞋、一瓶香氛控油清爽洗发露和一瓶香水滋润柔顺洗发乳。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兰某某在三亚市**组**号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追回。被盗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塑料拖把一把、酒红色帆布鞋一双、电动车一辆等;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清单、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左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住于三亚市吉阳区**巷**号,联系方式:1387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帆布鞋一双等被盗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电动车一辆,现存放于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荔枝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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