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8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38岁,1982年**月**日生,苗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4305291982********,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村**。2020年1月13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17日,由被告人兰某某望风,沈某某(另案处理)撬锁,二人先后盗窃电动车四辆后销赃,其中兰某某获得赃款1950元人民币。
1.2020年3月14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兰某某与沈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道塘尾水库附近**工业区停车场附近,盗窃被害人赖某某一辆深蓝色自由行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7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15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兰某某与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路**号旁**百货右侧,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辆悍马牌两轮电动车。
3.2020年3月15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兰某某与沈某某在石岩街道**路**斜对面**新村**号楼巷子,盗窃被害人朱某某一辆五羊牌黑色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价值2160元人民币。
4.2020年3月1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兰某某伙与沈某某在光明区新湖街道**新村**巷**号楼下,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一辆台铃牌黑色两轮电动车。
被告人兰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23时许,在宝安区福永街道办**路**号**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斌
2020年8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电动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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