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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7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乡**村**组**号,租住于湖北省十堰市

**区**路**号**楼。因盗窃,于2013年11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预谋盗窃后,于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携带螺丝刀、老虎钳等作案工具,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在十堰城区,先后盗取4辆电动车。

一、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区江苏**店)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一辆银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34元,后该车被吴某某找回。

二、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兰某某在十堰市**区**店门口的马路边,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辆白色爱玛牌大力牛型电动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95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三、2020年3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十堰市**区**小区外,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辆灰色爱玛牌大力牛型电动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45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四、2020年3月25日5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区**路**小区附近的马路边,盗走被害人王某甲一辆银灰色立马牌电动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49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五、2019年12月,被告人兰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区**路**院附近,在路边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电动车车牌(车牌号******),被害人王某某的电动车车牌(车牌号******), 被盗车牌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十字螺丝刀、钥匙等物证;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搜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十堰市**区**路**号**楼,联系电话: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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