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27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2198612103435,户籍地陕西省蓝田县**镇**村**组**号。2006年11月2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8年6月16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兰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多次实施盗窃,共盗得手机二部、平板电脑一台,价值共计人民币2800元。兰某某已于2020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中环国际北区南门岗亭附近,后趁被害人兀永刊不备,从岗亭外桌子上盗得“华为”牌揽阅M2型平板电脑一台,其后销赃于徐某某。破案后,赃物已追回。经认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来到西安市雁塔区恒瑞家园小区北门口岗亭附近,由刘某某望风,兰某某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等放于岗亭抽屉内的“VIVO”牌S1型手机一部,其后销赃于徐某某。破案后,赃物已追回。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700元。

3.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兰某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与电子信息路路口每一天便利店,盗得被害人郭某某放置于收银台的“华为”牌nova5pro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追回。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兀永刊、杨某某等、郭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兰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前科劣迹;部分赃物已追回建议对被告人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琼英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VIVO”牌手机二部、“华为”牌平板电脑一台均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