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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盗窃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住赤壁市**村**大楼旁边私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兰某某在赤壁市城区以扯电线的方式先后窃取六辆电动三轮车,合计价值人民币17247元。

1.2019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从租房处出发到**大道**号**物流门前,窃取被害人唐某某一辆银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802元。

2.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从租房处出发到**桥头**宾馆门前,窃取被害人吕某某一辆红色超威牌电动三轮车。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549元。

3.2020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从租房处出发到**小区门前,窃取被害人刘某某一辆天蓝色珠峰牌电动三轮车。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906元。

4.2020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从租房处出发到**北站对面的“**蔬园”门前,窃取被害人邓某某一辆红色超威牌电动三轮车。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600元。

5.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从租房处出发到**办事处附近一家“**”副食店门店,窃取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红色超威牌电动三轮车。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371元。

6.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兰某某从租房处出发到城西一巷“**”餐馆门前,窃取被害人任某某一辆红色淮达牌电动三轮车。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019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吕某某、刘某某、邓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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