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697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重齿小区A栋一楼摩托车停车处用木箱放的电梯配件盗取一部分,盗窃后抱到附近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路**号附**号的**废品回收有限公司以家中存放的废品名义出售, 获赃款10元左右。兰某某将盗窃的配件出售后又回到重齿小区A栋一楼停车处放电梯配件的地方继续盗窃,当天兰某某通过同样的方式盗窃三次并将配件出售到同一个废品回收公司,共获赃款30多元。2020年5月16日19时左右,兰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重齿小区A栋一楼摩托车停车处盗窃电梯配件两次,赃物仍然卖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路**号附**号的**废品回收有限公司,共获赃款20多元钱。被告人兰某某两天盗窃物品变卖所得共60元现金,其中10元用于购买香烟,剩下50元钱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9460元人民币,扣押的涉案物品已归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的户籍资料、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钢丝绳头主板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胜利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小区**单元**-**号。联系电话1887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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