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拉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地**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兰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兰某某于2013年2月至2017年9月在云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孟连运输分公司担任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旅客意外保险费156682.00元人民币、房租12120.00元人民币,运费账户、经费账户资金270000.00元人民币,共计438802.00元人民币公司款项,通过收款后未及时存入公司账户、转账开具现金支票支取等方式占为己有,并将所占用款项用于购买自家住房、装修、投资、日常生活开支并长期未归还。2017年9月,经云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孟连分公司对账时发现兰某某的相关犯罪行为,2017年10月24日兰某某逃匿,案发后云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孟连运输分公司找到兰某某家人说明相关情况,兰某某家人代为其归还了相关款项111535.00元人民币;2018年12月,云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孟连运输分公司对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相关金额进行了审计:兰某某私自挪用和侵占公司资金数额439602.00元人民币。减去公司减免的房租费800.00元,实际侵占金额438802.00元人民币,现共退赃231535.00元人民币。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兰某某经家人劝说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劳动合同协议、银行流水、交易明细、内部审计报告、情况说明等;3、证人张某某、兰甲等的证言;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在担任云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孟连运输分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形,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如被告人偿还欠款,取得公司谅解则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地址:孟连县**地**室,联系电话:133****6853。
2.卷宗11册、起诉书8份、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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