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崇州市**镇**村**组。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6月29日以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补充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兰某某谎称可以通过关系帮助被害人孔某某找到其被贷款公司抵押走的奥迪汽车,先后3次收取孔某某共计12000元人民币作为找车费用。被告人兰某某收取费用后,将钱拿来自用,实际没有帮助孔某某找车辆,案发前更是编造汽车停在外省某停车场的虚假信息以达到拖延目的。案发后,被告人兰某某家属退赔了孔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2、2019年3月份,被告人兰某某编造低价帮助被害人王某甲购买坡璃钢化粪池为由,采用伪造“成都**有限公司”收条、找人冒充**有限公司业务员等方式骗取王某甲的信任,先后骗取王某甲合计2478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被其耗用。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兰某某退赔了王某甲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3、2019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兰某某在与被害人王某甲女儿王某乙谈朋友期间,为获得王某乙信任,兰某某从假证贩子处购买到两本写有两人名字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镇**路**号的假房产证,后被成都市双流区房管局证实系假证。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兰某某到崇州市公安局滨河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的证言;4、两本假的房产证;5、被告人与被害人、证人的相互辨认笔录;6、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7、欠条、手机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兰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两本伪造的房产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犯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兰某某到派出所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助理:冯海英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等诉讼文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不动产权证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