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16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96********,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住**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今,被告人兰某某假借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叶某某处男女朋友,期间,以生活费等理由多次骗取叶某某共计人民币28350元,所得钱财被其挥霍。
被告人兰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在他人劝说下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账号信息、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截图、自首表现认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兰某某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应小冰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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