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兰海建,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1981********,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镇路**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海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兰海建与被害人向某某通过QQ认识后,关系逐渐熟络,至2017年年底,二人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兰海建为骗取向某某的信任,遂谎称在其岳母兰某某投资的广东揭阳市森马服装店、广东省惠州市陈江镇美特斯邦威服装店以及森马服装店、广东省汕头市汕尾市海丰县地王广场森马服装店、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森马服装店均有股份,并且承诺会与向某某结婚。与此同时,被告人兰海建编造母亲生病、开店铺、提货需要用钱等虚假事由,多次向向某某借款。之后,向某某多次催促兰海建还钱,兰海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钱。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兰海建为逃避向某某催债并继续向其借钱,又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用钱做手术等虚假事由。2020年4月20日之后,被告人兰海建拉黑向某某的电话号码,致使向某某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经查,被告人兰海建共计骗取向某某639976.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截图、营业执照、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翁某甲、兰某某、翁某乙、翁某丙、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兰海建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海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丹
检察官:张卷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海建现被羁押在隆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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