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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4年3月16日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人,现住址陇西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其加入的“山东现货资源**”微信群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兰某某(微信昵称**,微信号LB1549******)发布其有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的信息,便将兰某某加为微信好友。未经营过口罩买卖也无口罩可销售的兰某某与王某某通过微信,约定兰某某向王某某出售医用口罩5000个,单价2.8元/个,共计货款14000元。王某某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以及与身份证一致的发货人信息,兰某某为骗取口罩款,借用不知情的丁某某的身份证、生活照片及银行卡,并拍照发送给王某某,获取王某某信任。次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丁某某卡号62305212100********的银行卡中转入9900元,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向丁某某的微信付款4100元。丁某某按照与兰某某约定的10%比例,在扣除1400元后,将剩余的12600元转入兰某某指定的微信号LB******,兰某某将12600元转入其朋友孙某某的微信上,登陆该微信号将12600元提现至孙某某明银行卡,并将上述款物全部用于还账和个人消费。兰某某收款后至案发未向王某某发货也未退款。

2020年2月15日,齐某某添加兰某某(微信昵称:**)为微信好友向其购买口罩,未经营过口罩买卖也无口罩可销售的兰某某,为骗取齐某某的口罩款,向齐某某发送通过网络截取的口罩照片、资质照片等,假称其有口罩现货骗取齐某某的信任。后齐某某向兰某某微信(微信昵称:**)转款14000元,用以购买口罩5000个,单价每个2.8元,兰某某承诺当日发货,但兰某某收款后至案发未向齐某某发货也未退款。

2020年3月25日,兰某某在深州市宝安区47区翻身路**宾馆**房被深圳市公安局翻身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兴麒

检察官助理:黄玉梅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十份,换押证一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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