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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94年5月15日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兰某某与“爬山者”(尚未归案)成为QQ好友后,受“爬山者”(尚未归案)的指使,在百度贴吧发布出售各类考试试题和答案的广告。随后“爬山者”(尚未归案)先后给被告人兰某某邮寄(户名为陈某某621752451130********哈尔滨银行卡、邢某某621226220100********中国工商银行卡、张某甲623668041000********中国建设银行卡、张某甲62178761000********中国银行卡、方某某621700212001********中国建设银行卡、苏某某623052259001********中国农业银行卡、王某某62305224100********中国农业银行卡、周某某6217921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张某乙62177107********中信银行卡、王某某622848196844********中国农业银行卡、魏某某62170024400********中国建设银行卡、张某丙62149212********中国光大银行)12张银行卡,让被告人兰某某持有。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兰某某受“爬山者”(尚未归案)指使,先后将自己名下的(62169112********中国民生银行卡、622262081002********交通银行卡、621462552100********发银行卡、62302002********的华夏银行卡、621448110101********长安银行卡、62146801********的北京银行卡)6张银行卡提供给“爬山者”使用。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爬山者”(尚未归案)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在百度贴吧、QQ等发布有一级消防工程师真题、药师考试押题、教师资格证、研究生考试答案、成人大专考试答案等出售,骗取孙某某、程某某、袁某某等被害人信任,让各被害人按指定的账户汇款,然后将上述款项转至被告人兰某某控制的12张银行卡中,由被告人兰某某先后采用戴帽子、口罩等遮挡行为,夜间负责从自己持有的12张涉案银行卡中将“爬山者”(尚未归案)骗取的钱财从ATM自动取款机中取出,存至其提供给“爬山者”(尚未归案)的6个户名兰某某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兰某某从自己持有的陈某某621752451130********哈尔滨银行卡、邢某某621226220100********中国工商银行卡、魏某某621700244000********中国建设银行卡取款164次690100元,存入其提供给“爬山者”(尚未归案)的6个银行账户,由“爬山者”(尚未归案)随即取出。

综上,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爬山者”(尚未归案)利用互联网电信技术手段,以出售各类考试试题为由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为“爬山者”(尚未归案)提供自己的6个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套现、取现690100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华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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