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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8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某为非法牟利,将互联网下载的淫秽视频在QQ群中发布售卖。

2020年7月3日,居住在龙岗区**街道***村出租屋的曾某某在家中浏览QQ时看到被告人兰某某发布的淫秽视频,遂联系被告人兰某某购买。曾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5元人民币给兰某某,兰某某则通过QQ发送给他5部淫秽视频,随后曾某某又通过支付宝扫码给兰某某转账30元人民币,兰某某又发送给他37部淫秽视频(有1部未能打开)。

2020年7月3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老村***栋***房将被告人兰某某抓获。

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其贩卖使用的41部视频都是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倩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案卷二册、涉案物品(详见移送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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