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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市渝中区上清寺中安大厦招商银行外人行道处,以500元价格贩卖0.67克冰毒毒品给黄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从兰某某身上查获手机一部、5.81克冰毒一袋和0.29克麻古3颗。从黄某某处查获购买的0.67冰毒。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称量笔录、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鄂明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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