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7********,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现住忻城县**镇**路**区**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6月23日被忻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兰某某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到一支射钉枪,之后其在忻城县**镇**路**区**号其所租的房屋内利用切割机对射钉枪进行非法改装,2020年6月10日其主动持该射钉枪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兰某某非法改装而成的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芋麟
检察官助理:罗仕昱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上述地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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