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52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户,现住舟山市定海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经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又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又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害人王某甲欠下卢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债务,一直未偿还。2015年1月11日上午,卢某甲为逼迫王某甲归还债务,伙同白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将王某甲从家中带至本市定海区**茶室包厢索债,并于当日下午将王某甲带至定海区**商务楼7楼舟山市**贸易公司,尔后由卢某乙、王某乙、刘某某(均另案处理)、李某某、白某某和被告人兰某某等人轮流对其进行看管。同年1月13日上午10时许,王某甲报警后被民警解救。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兰某某在本市定海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参与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琤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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