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兰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西宜春市**有限公司合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江西省新余市**城**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1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兰某某认识邓某某(另案处理)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保持至今。2017年,邓某某将被告人兰某某安排在宜春市袁州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居住。2018年,在邓某某的帮忙下,被告人兰某某被聘为宜春市**有限公司合同制工人,并居住在宜春市**有限公司员工宿舍。2020年5月,邓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江西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被告人兰某某得知该情况后,于2020年6月1日左右将邓某某存放在宜春市袁州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室的一个黑色密码箱、两个文件袋、一盒军用子弹等物品转移至宜春市**有限公司其保管仓库B201房的衣柜内。2020年6月8日,江西省纪委、监委调查组对宜春市**有限公司B201房进行搜查,扣押了黑色密码箱一个,手枪子弹1盒(共计70发,纸盒上印有“7.62手普51式70发”字样),及产权转让协议、公证书、购房合同书等物品。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疑似弹药70发为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4.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常住人口信息、江西宜春市政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70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检察官助理:衷夏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