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2221971********,傈僳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月2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兰某某于2015年与他人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将“射钉枪”摆放于其位于永胜县**镇**村委**村的棚子里,2018年8月16日,永胜县公安局鲁地拉派出所民警在棚子里查获该“射钉枪”,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射钉枪”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兰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林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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