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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4〕214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某一出租屋。2005年因犯抢夺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乔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1月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兰某某伙同方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叶某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顺路**村**超市对面一出租屋**房内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兰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提电脑包内搜出一个黄色印有“原生工坊”的烟盒,从烟盒内查获43颗红色固体毒品和4小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经鉴定:所扣缴的4小包白色晶体状毒品净重6.99克,43颗红色固体毒品净重4.18克;经GC/MS分析,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共重11.1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缴的毒品;2.书证:前科资料、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3.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4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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