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墨江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而非法持有射钉枪1支。2014年起,被告人兰某某将枪支借给挪某某使用,后该枪支被挪某某于2019年丢弃到镇沅县**村吊桥下,于2019年7月20日被找到。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兰某某主动到镇沅县公安局**派出所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告人兰某某非法持有的1支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一支(以照片呈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前科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兰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而非法持有射钉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姝司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枪支扣押于镇沅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起诉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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