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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1********,壮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8月4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5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兰某某在河池市宜州区九龙加油站附近路边与一名陌生男子(身份待查)购买5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兰某某将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分装成9小包藏于其女朋友覃某某承租在宜州区庆远镇龙塘社区炮楼脚小区一自建房二楼租房内。2020年7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和吸毒人员黄某某在该房租内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该租房内查获9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15.51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兰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疑似物抽样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取样、称重笔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康

检察官助理:韦火典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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