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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兰某某自称其于2010年10月份期间,在广西**县**镇马路边以人民币16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3罐浸泡野生鹰类及蛇类的药酒,后拿回家中用于治疗风湿病。2016年期间,被告人兰某某到**县**镇卫生院附近药店以每只人民币17.5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5只疑似大壁虎(蛤蚧)制品,浸泡至3罐药酒罐中。2020年2月6日,百色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县**镇**街“**农家野菜馆”内,当场查获3罐泡制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大壁虎、鹰类等野生动物的药酒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涉案野生物品中,壁虎科大壁虎产品5只,隼形目鹰科鸟类产品1只。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大壁虎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鹰科其他鹰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价格评估公司鉴定,涉案鹰类1只评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涉案大壁虎制品5只的评估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兰某某到案后对自己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违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擅自向他人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日山

                                          检察官助理:何峰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0696****;

2. 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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