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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兰某甲、兰某乙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桥**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并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桥**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释放并由柳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兰某甲在柳城县**镇上孟桥屯自家一楼客厅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桌子、扑克牌供他人以“三公”方式赌博,每盘收取10元“水子钱”,2020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兰某乙开始帮兰某甲共同管理赌场,两人平分收取的“水子钱”,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甲、兰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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